4月16日,演员冯远征、梁丹妮夫妇突然在京召开新闻说明会,宣布代表电影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文学剧本作者梁信,诉中央芭蕾舞团的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侵权,索赔55万元,要求其公开道歉。4月18日,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由于中芭坚决不接受调解,法庭将择日宣判。
本土的军装、刀枪,配上舶来的芭蕾;“向前进、向前进”的铿锵有力配上“万泉河水清又清”的婉转抒情——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为革命美学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,而其创作过程和版权争议也处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。
渊源 高层指示改编“娘子军”
电影剧作家梁信本名郭良信,是真刀真枪打过仗的人。他1945年19岁时就参了军,1953年才离开战场,担任专业创作员。1958年,梁信时任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,受“反右”浪潮波及,他被部队安排转业去黑龙江漠河,临行之前,决定去一趟原来战斗过的地方——海南琼崖。“以后去了漠河想去看看老战友们可就难了。”去年,梁信接受《新快报》采访时谈到了当时的心境。有意思的是,这次郁闷感怀的海南之行,竟成了梁信打捞娘子军故事的采风之旅。
“娘子军”就是“中国工农红军第二独立师女子特务连”,成立于1931年5月的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畔,几次战役大获全胜,书写过军史上传奇的一笔,后来在围剿中被迫解散。据广州作家宋晓琪2008年采访梁信后所写《白云山脚的“红色娘子军”之父》一文介绍,1958年,身在海南的梁信偶然从军史书上看到了有关娘子军的材料,本着军人的一腔热血以及经受过战火洗礼的个人经历,梁信意识到这个题材非常值得挖掘。于是他四处查找资料和档案,并辗转采访到了当时还健在的娘子军连指战员,在热带深山老林一呆三个多月,又熬了四天四夜写完了剧本初稿,题为《琼岛英雄花》。
回到广州,梁信把剧本拿给部队首长看,得到了领导的赞赏和鼓励,剧本发表时取的笔名“梁信”一直沿用至今。上海电影制片厂的谢晋导演辗转得到了这个剧本,一夜连读两遍,次日便跟领导要求接下该片的拍摄任务,并再次找梁信修改剧本,进行实地考察。当时海南军区政治部的刘文韶也写过一篇相同题材的报告文学,名叫《红色娘子军》,引起过很大反响。电影厂便将片名定为《红色娘子军》。1960年,电影《红色娘子军》杀青,并于1961年国庆前正式公映,一炮而红。
1963年,周恩来总理在观看中央芭蕾舞团(以下简称“中芭”)演出的芭蕾舞剧《巴黎圣母院》时,提出中芭应该进行自主创作,可以排演革命题材作品。时任中宣部副部长、文化部副部长的林默涵很快组织了一次讨论会,与会专家一致决定将电影《红色娘子军》改编成芭蕾舞剧。
首次会面 只谈创作,不谈著作权
1964年初,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(以下简称“《红》剧”)改编创作组成立,由作曲家吴祖强、杜鸣心等作曲,中芭当年的团长李承祥、副团长蒋祖慧等编导,白淑湘扮演女主角琼花。同年2月,采风团队集体奔赴海南深入生活。途经广州时,创作队拜访了电影《红色娘子军》文学剧本作者梁信,了解创作过程。
“听说《红色娘子军》要改编成芭蕾舞剧,梁信非常高兴,还写了剧本提纲供我们参考。”这是2003年李承祥《〈红色娘子军〉四十年历程》一文对当时情形的回忆。不过当时中国还没有“著作权”的观念,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,所以梁信和中芭的接触,全然没有涉及版权授予,更没有谈酬金。
1964年国庆前夕,周恩来观看了《红》剧在北京的首演。同年10月8日毛泽东观看,称赞《红》剧的改革:“革命是成功的,方向是对头的,艺术上也是好的。”很快,京剧等其他各剧种的《红色娘子军》也纷纷排演。
1965年,江青将《红》剧据为己有,对全剧做出大幅修改,并与《红灯记》等剧目一起封为“样板戏”,成为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的标志性产物。
客观上,高度浓缩、符号化的“样板戏”,给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推广提供了特殊时期的特殊待遇,让该剧成了家喻户晓的作品。主创团队却遭了殃——为了突出个人功绩,江青将他们一一扣上罪名,并宣布所有创作人员不准署名。梁信也没能幸免,被赶到农场接受劳动改造。
二次接触 5000元买断十年?
“文革”后,《红》剧一度停演,直到1992年才重新复排。这一版本从表演、音乐到舞美、灯光,都沿袭了该剧最初的传统,赴广州巡演,梁信也赶到现场观看,并在演出后登台会见了演员。
而就在此前一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首次颁布并开始实施,同年,国家版权局印发了《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于是中芭开始与梁信协商版权问题,双方草拟了一份协议书。
1993年3月,梁信收到了中芭团长李承祥的亲笔信。信中提到,按照版权局“付酬标准”,可以有两种支付方式:按演出场次付酬和一次性付酬。“我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,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,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,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,另议酬金。”
之所以提到“十年内”一次付酬,是因为1991年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。合同期满可以续订。”这样书信往来了几次之后,到了1993年6月,梁信来到北京,与李承祥再次会面协商,在此前草拟的协议基础上,于6月26日签署了一份补订协议,商定一次性给付梁信5000元,并有保护署名权等条款。梁信的女儿梁丹妮对于这份协议的内容并不十分赞同,但梁信考虑到与中芭的交情,没有听取女儿的意见。
导火索 纪念邮票方案触动署名权 协议签订后,此事便告一段落。梁信一直在广州工作和生活,中芭的《红》剧也持续在海内外上演,成为中国芭蕾舞的代表作。
转眼十年过去了,2003年,梁家人以为中芭会要求续约,却没有等来任何消息。梁信的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担心老人碍于情面,便主动向老人提起了《红》剧版权续约的问题。
梁信当时并没重视这件事,毕竟和中芭很多人都有老交情,他有点开不了口。但在此期间,他也听说,中芭在一些演出场次中并没有标明“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”的字样。2006年,梁家拿到了一份中芭《红》剧在广东中山市演出的节目单,也没有这类文字,这让老人的心里一直不是滋味。看到老人每次提起这个戏就头疼,在电视上看到与之相关的节目就换台,梁丹妮和冯远征决定替父亲找中芭协商此事,但几次交涉都没有进展。
2009年的一天,事情终于有了下文。中央芭蕾舞团为庆祝建团50周年,要发行一套“红色娘子军”系列邮品,原定其中一枚邮票是1964年出版的《红》剧剧本封面照。由于当年的剧本只标明“中央芭蕾舞团集体创作改编”,没给梁信署名,邮政集团便要求中芭找原作者取得授权。就这样,中芭再次与梁信取得联系。那一年,梁信已83岁高龄,且居住在广州,沟通多有不便,梁丹妮和冯远征便代他与中芭接触,并再次提及《红》剧的版权协议到期问题。
这次,冯远征和梁丹妮聘请律师,与中芭现任团长冯英等人进行了一次对谈。中芭方面表示需内部商议,让冯梁夫妇回去等消息。又过了一周,冯远征和梁丹妮再次致电中芭,对方的态度却让他们始料未及——中芭的意见是,当年已经一次性买断了原作品的使用权,因此无需再续签合同,也不可能再重新支付费用。双方谈判失败,出邮票的事也就此搁置,因此如今市面上发行的关于中芭50年的纪念邮票,只有两枚《红》剧舞蹈动作的形象。
2010年,梁信又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调解,但依旧没有成功。
打官司 版权纠纷或成“持久战”
2011年10月,冯远征、梁丹妮夫妇受梁信委托,将中芭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,要求中芭停演《红》剧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,但没有引起外界太多的关注。直到今年4月16日,案件开庭前的两天,冯远征、梁丹妮夫妇召开了《红》剧著作权诉讼案媒体说明会,这一持续了十多年的艺坛恩怨才被正式曝光。
4月18日上午,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。双方律师各执一词,梁信方面认为,1993年与中芭签订的协议书按照当时的法律(1991年著作权法)规定,只为十年期使用许可,2003年合同到期后中芭上演该剧构成侵权,应予以补偿。而中芭则提出,2001年的著作权法删除了有关“十年上限”的规定,未对许可期限进行明确规定;况且梁信不享有改编后作品著作权,因此当年的协议书不能被解读成许可合同;此外中芭还列出了近两年该剧60多场演出亏损1900多万元的账务说明,以此来证明梁信并没有受到损失,而是该剧最大的受益者。
4月20日,中芭的律师陈界融还发表博文,提到有一位军方的老前辈告诉他,《红》剧属于单位作品,是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,并表态不应用今天的意识,理解那个特殊时代的思想和行为。不过陈界融在文章最后也表示,这只是老一辈的谈话整理,属于一家之言或感情抒发,不代表他本人的观点。
冯远征和梁丹妮方面也没有坐等判决。就在4月18日上午,某报纸关于该事件的报道,又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举证线索。原来当日上午,该报在中央芭蕾舞团的官方网站发现,《红色娘子军》一页的介绍中,并没有剧作者及剧本出处,只有编导、作曲和舞美设计等人员的名字。于是梁信的律师李大中迅速派人核实此事,并于第二天去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。第二天他们发现,中芭的官网已经修改过了。
“我们不是在挑战什么,我们只是在尽一份儿女的孝心。”这是4月18日开庭那天,冯远征在自己的微博里写下的话。面对外界的舆论,中芭方面仍不想公开回应,担心任何表态都可能被利用、炒作。在他们看来,作为国家大团,面对公众公布亏损记录已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,其他更不想多说,只等法院判决。
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标准,人民法院受理后六个月只能结案,但如果案件特殊,经过该院院长同意可以延期。梁信的律师说,他经手过的著作权案件,最长的拖了九年之久。冯远征和梁丹妮说,他们已经知道未来等待他们的将是一场硬仗,不过他们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。
■ 旧时约定
协议书
中央芭蕾舞团演出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系1964年芭蕾舞团组织有关创作人员根据梁信同志电影文学剧本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故事情节改编创作而成。在当年改编创作过程中曾得到梁信同志的应允和帮助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(一九九一年六月起施行)第十条、第十二条等条款,原著梁信同志的权益应受到保护。现补订协议如下:
一、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的节目单、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“根据梁信同志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”字样,以保护原著之署名权。
二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“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”中有关条款的规定,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。
三、根据国家版权局“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”梁信同志不再授予其它作者或法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原著的权利(其它艺术形式不在其列),以保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《红色娘子军》享有专有表演权的权益。
四、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五、将来如文化部另有规定,中央芭蕾舞团与原作者梁信认为需再议,则应修订此《协议书》。
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
中央芭蕾舞团团长 李承祥
《红色娘子军》电影文学剧本原作者 梁信